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5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賴首專即勤益機械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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