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5233號
債 權 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