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598號
債 權 人 郁盛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郁盛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郁盛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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