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浦洋國際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濮泳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達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78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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