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286號
CHDM,96,聲,1286,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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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7275號被告吳文珍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 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吳文珍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緩起訴 處分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 7275 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自承 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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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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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IC板 │ 45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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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中班交接表    │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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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開贈紀錄表 │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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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10點集點卡 │ 2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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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5點集點卡 │ 1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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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1點集點卡 │ 2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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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廖愉珊考勤卡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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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錄影監視器螢幕、主機 │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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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現金(新臺幣) │42,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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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代幣 │ 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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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