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333號
PCDM,106,審訴,333,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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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義
選任辯護人 李佳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2
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忠義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忠義自民國89年5 月16日起至105 年3 月18日止,任職於 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6 樓之「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特力公司),並自94年起,經特力公司指派至位於 大陸地區上海徐匯區之「特力(中國)商貿有限公司」(下 稱特力中國公司,係特力公司100%持股之孫公司)」工作, 其後自104 年10月1 日起,擔任特力公司之產品二業企處協 理,負責統籌市場需求、制定客戶開發計畫及自行開發專利 商品等事項,係受特力公司委任從事與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 公司客戶洽商業務之人,並與特力公司簽定「聘僱及保密合 約書、承諾書」條款。詎曾忠義於任職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 公司期間,明知應為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謀取最大利益 且忠實執行職務,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特力 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相同或類似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接續為下列違背任務之行為:
(一)於103 年間,明知其與特力中國公司產品設計部門所設計 之「遮陽傘之架結構」新型創作,已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 評估及撰寫專利說明書,擬向大陸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 下稱知產局)提出專利申請,卻於同年11月18日通知上開 部門員工停止上開專利之申請,並於同年12月間,隱瞞特 力中國公司上開情事,擅自以其個人名義,將上開創作修 改調整後,以「快速折疊的篷架」及「一重快速折疊的篷 架」等名稱,委託址設大陸地區寧波市○○○路00號「寧 波誠源專利事務所」(下稱誠源事務所),於104 年8 月 21日向知產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並於105 年2 月3 日取得上開專利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特 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之利益。




(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於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之客戶 南非商Uni-Source(PTY )Limited 公司(下稱Uni-Sour ce)人員向其接洽採購傢俱時,接續對特力公司及特力中 國公司隱暪關於Uni-Source欲訂購商品之資訊,並與Uni- Source達成每年收取佣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合意, 而將如附表所示之訂單轉介至如附表所示之供應商,復協 助Uni-Source與如附表所示之供應商承辦人員聯絡,於取 得供應商之報價後,再由Uni-Source直接向如附表所示之 供應商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產品及數量,而為違背任務之行 為,致生損害於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之利益。(三)於105 年間,利用任職於特力公司而取得供應商及特力公 司製作之報價單之機會,援引報價單之內容,改以由其在 香港註冊成立而自行擔任負責人之「保利休閒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保利公司,址設大陸地區上海市○○區○○ 路00弄0 號201 )之名義,另行製作報價單並寄給特力公 司之客戶Makro 、Game、Bw及Uni-Source等公司,而以此 方式將Makro 、Game、Bw及Uni-Source等公司向特力公司 訂購產品之訂單轉予保利公司,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 生損害於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之利益。嗣因曾忠義無 法繳納銀行保證金,而未完成交易。
二、曾忠義於104 年12月3 日任職於特力公司期間,委由大陸地 區深圳韋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韋豐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 保利公司,並擔任保利公司之董事兼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 人。其為使保利公司能在大陸地區以銀行帳戶從事商業交易 ,明知在香港申請開立匯豐銀行帳戶,須檢附保利公司交易 往來資料,亦明知保利公司無任何交易往來,竟與韋豐公司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承辦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曾忠義於105 年1 、2 月間某日,在保利公司上海營業處所內,冒用Uni-Source名 義而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PURCHASE ORDER(即訂購單),並 虛偽登載保利公司之PACKING LIST(即出貨單)及INVOICE (即發票)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復將前揭不實文件寄給上 開承辦人,其後上開承辦人即持前揭不實文件,向匯豐銀行 申設銀行帳戶而行使之,嗣保利公司於105 年3 月間某日, 順利取得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足以 生損害於Uni-Source、保利公司及匯豐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 正確性。
三、案經特力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法第3 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用之。」而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又94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 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不適用憲法第4 條、第174 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 條 第5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 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觀諸立法委員迄今不曾 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亦不曾為領 土變更案之複決。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2 條第2 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 華民國領土。」明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 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 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 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 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其之主權(最高 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綜觀本件被告犯罪之行為地雖均在大陸地區, 惟依前開說明,仍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是本院對此案件自 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告曾忠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特力公司基本資料、特力公司組織表、特力 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3 及104 年度)、



聘僱及保證合約書、承諾書、職務說明書、被告於105 年3 月18日親簽之陳述書及協議書、被告親寄之簡訊及電子郵件 、自白書、新型專利說明書(含新型摘要、申請專利範圍、 圖式)、誠源事務所付費通知、知產局105 年2 月3 日公告 號CZ000000000U及CZ000000000U實用新型專利、被告與所屬 部門員工往來電子郵件、Commission Agreement(佣金協議 書)、PURCHASE ORDER(訂單日期:103 年12月15日)、 PROFORMA INVOICE、INVOICE (發票日期104 年3 月20日) 、預收貨款沖帳明細表、匯入匯款交易憑證、特力公司與下 游供應商交易往來資料(含買賣契約書、商品供應契約書) 、被告出訪下游供應商之出差資料、訂單資料彙總明細表( Order List)、Uni-Source與特力公司下游供應商交易往來 資料(含PURCHASE ORDER、SALES CONTRACT、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NEGOTIABLE COMBINED TRANSPOR T BILL OF LADING)、註冊香港有限公司委託書、法團成立 表格、LINHAI LIFA ARTWARE CO.,LTD 公司報價單、保利公 司報價單(客戶:Makro 公司)、特力公司報價單、保利公 司報價單(客戶:Uni-Source)、Uni-Source PURCHASE ORDER 、保利公司PACKING LIST、保利公司INVOICE 、匯豐 銀行函文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 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 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內含 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 內,故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 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 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背信罪係因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 利益,或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 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成立。本罪為目的犯, 其中對於損害本人之利益,僅需對於未來予本人財產損害 之事實,有容認其發生之認識即可。而所謂「其他利益」 ,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 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 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 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 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 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



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87 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為特力公 司及特力中國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本應誠實執行職務,並 追求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之最大利益,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於任職期間內,先將特力中國公司欲申請新 型創作專利登記事項,以自己之名義申請登記並獲准;復 利用行政資源及職務上機會,隱瞞Uni-Source欲向特力公 司及特力中國公司訂購商品之資訊,將如附表所示之訂單 直接轉介至如附表所示屬特力公司或特力中國公司下游之 供應商,並與Uni-Source約定轉單之佣金,又私自在外成 立保利公司而從事與特力公司之前揭競業行為,該等行為 均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 公司之利益。是核被告就如事實欄一、(一)、(二)、 (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又被 告於任職期間,未為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利益而從事 應為之業務,反而利用公司資源為上揭如事實欄一、(一 )、(二)、(三)所示背信犯行,顯均係基於為個人自 己之利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視 為一個犯罪行為之接續,殊難強予分割為數行為,為接續 犯,應僅論以一罪。
(二)再按刑法規定之偽造文書,分為有形的偽造與無形的偽造 兩種。有形的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 文書,刑法第210 條、第211 條所定者皆屬之。無形的偽 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 為不實之記載,刑法第213 條、第215 條所定之登載不實 文書罪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100 年度 台上字第47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所謂業務, 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 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 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為保利公司之 董事兼負責人,屬從事業務之人,其與韋豐公司某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承辦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保利公司未與Uni-Source 有交易往來,竟仍冒用Uni-Source名義而偽造屬私文書性 質之PURCHASE ORDER(即訂購單),並虛偽登載保利公司 PACKING LIST(即出貨單)及INVOICE (即發票)之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復將前揭不實文書交付上開承辦人,由該 承辦人持向金融機構據以行使,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 之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訂購單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就事實欄二所為之虛偽



登載出貨單及發票之屬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部分,則係犯 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偽造私文書及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皆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於起訴書所 犯法條欄雖漏未引述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惟就被告 此部分犯行已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中載述,復經本院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告知被告前揭罪名及相關權利,足使被告 有實質答辯之機會(見本院106 年5 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3 頁),自應予補充。被告與韋豐公司承辦人就前揭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者,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又被告所犯上開背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受特力公司 信賴而處理事務,未思竭力為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謀 求最大商業利益,竟貪圖個人不法利益而違背信賴,接續 為前揭背信之犯行,致生損害於特力公司及特力中國公司 之利益,又被告為保利公司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明 知保利公司與Uni-Source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竟仍偽造 訂購單及虛偽登載出貨單及發票,故所為實應受相當程度 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考量其雖未 與特力公司達成和解,惟已於105 年3 月18日與特力公司 達成協議,將如事實欄一、(一)所取得之專利權轉讓予 告訴人公司,業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 (見本院106 年4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9 頁),復有協 議書影本1 紙在卷可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1766號卷第44至48頁),且被告除本件犯行外 ,無其他經法院為罪刑宣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素行尚佳,兼衡其智識程 度、家庭狀況,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對特力公 司及特力中國公司利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背信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 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末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所為之背信犯行均未獲 得不法利益(見本院106 年4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8 頁) ,且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被告確有獲取犯罪所得,本院爰



不予宣告沒收。至辯護人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乙節,被告 雖無犯罪科刑執行紀錄,且於本案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犯行,復於犯後將取得之專利權轉讓予特力公司 ,然被告未與特力公司達成和解,亦無法取得特力公司之諒 解,且被告所為背信犯行確實造成特力公司不小之財產上損 害,而本案所諭知之刑度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依被 告之經濟條件與社會地位觀之,本院認本案所宣告之刑實無 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本院爰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榮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訂單編號│供應商名稱│訂單日期│交貨日期│品 名│數量 │總金額(美金) │
├──┼────┼─────┼────┼────┼────────┼───┼────────┤
│ 1 │USL-050 │眾瀚(NING│103 年12│104 年1 │K D ST KITS RATT│300 │3 萬3,600 元 │
│ │ │BO EGO) │月15日 │月30日 │AN SOFA SET │ │ │
├──┼────┼─────┼────┼────┼────────┼───┼────────┤
│ 2 │USL-052 │眾瀚(NING│103 年12│104 年2 │ZERO GRAVITY CHA│894 │1 萬6,592.64 元 │
│ │ │BO EGO) │月11日 │月15日 │IR │ │ │
├──┼────┼─────┼────┼────┼────────┼───┼────────┤
│ 3 │USL-061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6 │OUT AND ABOUT 3 │745 │4 萬6,109.75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21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745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22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220 │ │
├──┼────┼─────┼────┼────┼────────┼───┼────────┤
│ 4 │USL-062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7 │OUT AND ABOUT 3 │305 │1 萬8,875.75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1 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305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9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90 │ │
├──┼────┼─────┼────┼────┼────────┼───┼────────┤
│ 5 │USL-063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7 │OUT AND ABOUT 3 │745 │4 萬6,109.75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31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745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22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220 │ │
├──┼────┼─────┼────┼────┼────────┼───┼────────┤
│ 6 │USL-064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8 │OUT AND ABOUT 3 │745 │4 萬6,109.75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15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745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22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220 │ │
├──┼────┼─────┼────┼────┼────────┼───┼────────┤
│ 7 │USL-065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8 │OUT AND ABOUT 3 │305 │1 萬8,875.75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25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305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9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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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USL-066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9 │OUT AND ABOUT 3 │745 │4 萬6,109.75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4 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745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22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220 │ │
├──┼────┼─────┼────┼────┼────────┼───┼────────┤
│ 9 │USL-067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9 │OUT AND ABOUT 3 │640 │3 萬9,632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9 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640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19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190 │ │
├──┼────┼─────┼────┼────┼────────┼───┼────────┤
│ 10 │USL-068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9 │OUT AND ABOUT 3 │640 │3 萬9,632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19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640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19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190 │ │
├──┼────┼─────┼────┼────┼────────┼───┼────────┤
│ 11 │USL-069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9 │OUT AND ABOUT 3 │745 │4 萬6,109.75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29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745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22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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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USL-070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10│OUT AND ABOUT 3 │640 │3 萬9,632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9 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640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19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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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USL-071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10│OUT AND ABOUT 3 │640 │3 萬9,632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24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640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19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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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USL-072 │健盛(JIAN│104 年5 │104 年11│OUT AND ABOUT 3 │640 │3 萬9,632 元 │
│ │ │SHENG) │月14日 │月3 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OUT AND ABOUT GA│640 │ │
│ │ │ │ │ │ZEBO 3 X 3M RED │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190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RED │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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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5GF0088│眾瀚(NING│104 年8 │104 年11│ZERO GRAVITY CHA│894 │1 萬6,369.14 元 │
│ │ │BO EGO) │月28日 │月30日 │IR │ │(起訴書誤載為1 │
│ │ │ │ │ │ │ │萬6,592.64元,應│
│ │ │ │ │ │ │ │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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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USL-090 │眾瀚(NING│104 年9 │104 年11│ZERO GRAVITY CHA│894 │1 萬6,369.14 元 │
│ │ │BO EGO) │月1 日 │月30日 │I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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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USL-098 │東潤(DONG│105 年1 │105 年2 │3X3M STRAIGHT LE│1,440 │4 萬3,200 元 │
│ │ │RUN) │月4 日 │月4 日 │G EASY UP GAZEB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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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USL-099 │東潤(DONG│105 年1 │105 年2 │CAMPMASTER OVERS│2,190 │1 萬9,710 元 │
│ │ │RUN) │月4 日 │月4 日 │IZE CAMP CHAIR-N│ │ │
│ │ │ │ │ │AVY BLUE │ │ │
│ │ │ │ │ ├────────┼───┤ │
│ │ │ │ │ │CAMPMASTER OVERS│2,190 │ │
│ │ │ │ │ │IZE CAMP CHAIR-H│ │ │
│ │ │ │ │ │UNTERS GREE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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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USL-100 │健盛(JIAN│105 年1 │105 年3 │OUT AND ABOUT 3 │1,520 │4 萬3,930 元 │
│ │ │SHENG) │月15日 │月30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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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USL-101 │健盛(JIAN│105 年1 │105 年4 │OUT AND ABOUT 3 │610 │1 萬8,875.75 元 │
│ │ │SHENG) │月15日 │月20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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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USL-102 │健盛(JIAN│105 年1 │105 年5 │OUT AND ABOUT 3 │1,470 │4 萬3,784.25 元 │
│ │ │SHENG) │月15日 │月20日 │X 3M GAZEBO BLUE│ │ │
│ │ │ │ │ ├────────┼───┤ │
│ │ │ │ │ │SIDE PANEL-BLUE │2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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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