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甲○○
被 上訴人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
別有新台幣6,030,887 元、美金189.42元、英鎊0.04元,以原告
起訴時起訴狀所載之匯率,美金189.42元以1 :32.33 換算成新
台幣為6,1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英鎊0.04元以1 :65換算
成新台幣為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新台幣6,037,01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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