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590號
PTDV,96,拍,590,200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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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己○○○
            號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己○○○、案外人張簡玉秀於民 國90年3 月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己○○ ○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限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己○○○於民國90年3 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 元、②1,000,000,元,約 定借款期限均為民國90年3 月2 日起至民國100 年3 月2 日 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1 月2 日起,相對人 己○○○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055,637 元及利息與 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張簡玉秀已於民國92年2 月 6 日死亡,其繼承人張簡林省於民國93年11月25日死亡,上 開部分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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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萬丹 │萬興│ │674-3 │建│0 │0 │96 │全部 │所有權人張│
│ │ │ │ │ │ │ │ │ │ │ │簡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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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萬丹 │萬興│ │675-5 │建│0 │1 │40 │1萬分 │相對人公同│
│ │ │ │ │ │ │ │ │ │ │之3750│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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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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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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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72 │萬丹鄉○○路7 │萬興段674 -3地│鋼筋混凝土│1樓54.18、2樓55.48、3 │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己○○○
│ │ │之8號 │號 │造、4層樓 │樓55.48、4樓53.04合計2│5.8 │ │ │
│ │ │ │ │房 │18.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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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