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1103號
STEV,103,店簡,1103,2017061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何淑華
即原  告
      張璣如
      羅小如(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小珊(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源灝(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1頁


參考資料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