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398號
PTDM,96,易,398,2007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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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商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及理由欄一關於「合議庭」均應予刪除及理由欄一關於「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更正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及理由欄一關於「合議 庭」及理由欄一關於「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前開說明,顯均係誤寫,自應將案由欄內及理由欄一關於 「合議庭」均應予以刪除;並將理由欄一關於「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更正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等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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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