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92號
ILDV,96,聲,292,200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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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丙○○即馬齊芬之
相 對 人 癸○○(即李阿輝之
      戌○○(即李阿輝之
      宇○○○(即李阿輝
           號
      壬○○(即李阿輝之
      未○○(即李阿輝之
           之3號
      地○○○(即李阿來
      寅○○(即李阿來之
      戊○○(即李阿來之
      亥○○○(即李阿來
      丑○○(即李阿來之
      午○○(即李阿來之
      己○○(即李阿來之
      黃○○(即李阿笋之
      A○○(即李阿笋之
      D○○○(即李阿笋
      宙○○(即李阿笋之
      甲○○(即李阿笋之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即李阿笋之
           住宜蘭縣
相 對 人 乙○○(即李阿笋之
           住宜蘭縣
      玄○○(即李阿笋之
           住宜蘭縣
      天○○○(即李阿笋
           住宜蘭縣
      C○○(即李阿笋之
           住宜蘭縣
      B○○(即李阿笋之
           住宜蘭縣
      丁○○○(即李阿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399巷臨65號之1
      巳○○(即李阿仙之
           住桃園縣
      E○○(即李阿仙之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399巷65號之1
      卯○○(即李阿仙之
           住彰化縣
      辰○○(即李阿仙之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116巷5弄23
           號
      庚○○(即李阿兄之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9號9樓之3
      辛○○(即李阿兄之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148巷36號
      子○○(原名李連蓬
           住彰化縣
      申○○(即李阿然之
           住宜蘭縣
      酉○○  住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癸○○、戌○○、宇○○○、壬○○、未○○、地○○○、寅○○、戊○○、亥○○○、丑○○、午○○、己○○、黃○○、A○○、D○○○、宙○○、甲○○、乙○○、玄○○、天○○○、C○○、B○○、丁○○○、巳○○、E○○、○○、辰○○、庚○○、辛○○、子○○、申○○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相對人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貳元,並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 第8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癸○○、戌○○、 宇○○○、壬○○、未○○、地○○○、寅○○、戊○○、 亥○○○、丑○○、午○○、己○○、黃○○、A○○、D ○○○、宙○○、甲○○、乙○○、玄○○、天○○○、C ○○、B○○、丁○○○、巳○○、E○○、○○、辰○ ○、庚○○、辛○○、子○○、申○○連帶負擔9/10,其餘 由相對人酉○○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 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32,517元,經核並無不合,爰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裁判費 │24,067元 │11,593元由原告馬齊芬繳納,│
│ │ │12,474元由原告丙○○繳納。│
├────┼───────┼─────────────┤
│測量費 │8,450元 │第1次測量費4,450元及第2次 │
│ │ │測量費4,000元均由原告馬齊 │
│ │ │芬繳納。 │
├────┴───────┴─────────────┤
│合計:32,517元(相對人癸○○、戌○○、宇○○○、李秀│
│絨、未○○、地○○○、寅○○、戊○○、亥○○○、李阿│
│柏、午○○、己○○、黃○○、A○○、D○○○、宙○○│
│、甲○○、乙○○、玄○○、天○○○、C○○、B○○、│
│丁○○○、巳○○、E○○、○○、辰○○、庚○○、李│
│秀惠、子○○、申○○應連帶負擔9/10即29,26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其餘3,252元由相對人酉○○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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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