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6年度,2號
ILDV,96,簡,2,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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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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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