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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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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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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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嘉實業有限公司林│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7,100元 │AC0000000 │96年5月20日 │
│ │進德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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