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為現在登記之被告公司董事,其與公司間之 訴訟,應以監察人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告以被告之前 任董事長楊澤民、現登記之董事長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均非合法,應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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