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㈡提出相對人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載明
董監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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