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新發企業有限公司、張世源即立勤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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