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6年度,574號
SLDM,96,交聲,574,2007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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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574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展達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6年6 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
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I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雙白實線設於路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 條定有明文。次按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任意駛出邊線者,處新臺幣(下同 )6 百元以上1 千8 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展達交通有限公司(下 稱異議人)之車號749-CY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96年3 月28日 9 時3 分許,在臺北市○○路處,經警逕行舉發「任意駛出 邊線」之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 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罰鍰6 百元,並記違規點 數1 點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案發當時異議人係為左轉行駛而未看見雙白 線,且常有拖吊車、警車或其他駕駛人行駛於雙白線,而未 見受罰,據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異議人之車號749-CY號營業小客車,於前開時、地, 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逕行舉發有「任意駛出邊 線」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及採證照片3 幀在卷可 參,異議人雖仍以前開情詞置辯,惟參諸該第1 、2 張採證 照片所示,異議人之上開車輛之車身均已駛出分隔兩車道之 雙白實線上,若如異議人所述之為左轉行駛等情屬實,則異 議人行車方向應有改變,然自第3 張採證照片觀之,異議人 之車輛行進方向仍係筆直向前,並無任何向左轉彎行駛之情 ,是其前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處罰鍰6 百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即無違誤。異議 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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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達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