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10號
KLDV,96,除,110,200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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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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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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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月德 │保證責任基隆第一│96年1月30日 │11,694元 │0000000 │
│ │ │信用合作社南興路│ │ │ │
│ │ │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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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