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28號
CYDV,96,補,328,200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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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琴富盛商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1,68
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2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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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