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文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國產實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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