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515號
CYDV,96,拍,515,200710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5月18日,以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3,5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民國94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34年5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 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甲○○邀同第 三人劉若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5月20日分別向聲請人 借款1,540,000元、910,000元及41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 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 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屆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1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南靖 │南和 │345-4 │建│ │ │96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1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64 │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57.2│56.7│46.1│ │ │ │ │16│陽台4.86│ │ │全部 │ │
│ │ │南和村南靖14│上鄉南靖│筋混凝土│8 │2 │0 │ │ │ │ │0.│平方公尺│ │ │ │ │
│ │ │之6號 │段南和小│造3層 │ │ │ │ │ │ │ │10│、電梯樓│ │ │ │ │
│ │ │ │段345-4 │ │ │ │ │ │ │ │ │ │梯間6.66│ │ │ │ │
│ │ │ │地號 │ │ │ │ │ │ │ │ │ │平方公尺│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