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72號
CYDV,96,拍,472,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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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提出土 地異動索引及借款人陳王素美之繼承系統及繼承人是否有拋 棄或限定繼承之登記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8日命聲 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6年9月19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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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