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4號
NTDV,95,建,4,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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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良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通力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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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