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良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通力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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