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915號
NTDM,96,訴,915,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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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1103、1156、1157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4編號1所示之扣案毒品(海洛因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以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4編號2所示之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以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附表4所示之扣案毒品(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均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以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甲○○前因民國(下同)90年間之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 90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3月8日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易 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93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 開2罪且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於95年3月8日執行完畢。然其猶無悔悟,於上開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附表1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1編號1所示 之施用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後已逾5年,然其已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 年 間再為施用毒品行為,且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業述於前 ,其復於附表1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1編號2所示之 施用方式,3犯施用海洛因之犯行1次,共計施用海洛因2 次 。另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陸續於附表2編號1、2所示之時 間、地點,以附表2編號1、2所示之施用方式,各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1次;又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已逾5年,然其 已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再為施用毒品行 為,且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業如前述,其復於附表2編



號3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2編號3所示之施用方式,而3犯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共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3次。嗣經警 分別於附表3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接連3次查獲被告施 用毒品犯行,並於附表3編號3所示之查獲時、地,扣得如附 表4所示之扣案毒品。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先後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39~40頁),且經警3次採集其尿液均送詮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鑑驗結果,被告之上開先後3次採集之尿液,除附表3編 號1所示時、地查獲後之採尿僅驗得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外,餘如附表3編號2、3所示時、地查獲後分別採集之尿液 經檢驗後均呈施用海洛因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3份在 卷可稽(附表3編號1時間查獲之採尿鑑驗:見96年度毒偵字 第1157號之警卷第6頁,附表3編號2時間查獲之採尿鑑驗: 見96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之警卷第5頁,附表3編號3時間查 獲之採尿鑑驗:見96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偵卷第11頁);且 有被告審理時坦承持有之如附表4所示之物品扣案足憑(見 本院卷第40頁),而附表4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4包及附表4 編號2所示之白色晶體2包,均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 驗結果,確認上開白色粉末4包係海洛因,以及上開白色晶 體2包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該療養院出具之鑑定書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22、23頁),足認被告自白施用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因90年間之 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於91年3月8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 釋放後5年內,又為如附表1編號1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表2 編號1、2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復於前揭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於93年間為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 以94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且執行完 畢,而3犯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表2編號 3 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等事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5年內又為本案如附表1編號1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表2 編號1、2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以及該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後,雖逾5年,但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 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判處罪刑且執行完畢,已 如前述,是以其所為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



表2編號3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係3犯施用毒品之 行為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被告持有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2次 施用海洛因及3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共有5次施用毒品犯行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構成要件不同,5項犯行應 均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 以94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93年 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罪且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3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據,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上開所犯 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早於 89、90年間即因陸續為施用毒品行為,先後經本院均裁定送 觀察勒戒,分別執行完畢後,並均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分別處分不起訴;然被告竟又於93年間再犯施用毒 品行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於96年間復為毒 品之施用,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經減刑,而尚未執行 ,即又為本案之毒品施用行為等情,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足憑,則其早於89年間起即有施用毒品行為,2 次經觀察勒戒,且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獲邀寬典,仍無悔 悟,猶連續於93、96年間為毒品之施用,屢遭判處罪刑確定 ,93年之施用毒品罪刑且已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多次毒品之 施用,況於本案中,被告連遭警查獲達3次,期間竟仍持續 施用毒品,足見其深陷毒癮,雖屢遭戒毒處遇並被判處刑罰 ,仍難以自拔,本案若非施以較長期之強制戒斷處遇,實難 期能根絕其毒癮,惟念其於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 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惟被告所為 附表1編號1所示之施用海洛因犯行及附表2編號1、2所示之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此部分犯行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 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予 減刑之範圍,合於減刑條件,自應依上開條例予以減刑,並 就減得之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1編號2所示施用海洛因犯行 及附表2編號3所示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等部分之宣告刑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扣案之附表4所示之 扣案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並 均包括內含毒品且難以析離之各該包裝袋),均係查獲之毒



品,已如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 沒收銷燬之,且因該等毒品均係附表3編號3所示之時、地查 獲,依其與被告所為施用毒品犯行之關聯性,則扣案之附表 4 編號1之海洛因應於附表1編號2之施用海洛因罪刑項下, 以及扣得之附表4編號2甲基安非他命應於附表2編號3之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銷燬,並應執行附表 4 所示全部毒品均沒收銷燬之。至附表4所示之海洛因與甲 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思 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施用海洛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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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 │施 用 方 式 │施用毒品│ 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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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2月 │南投縣南投│將海洛因摻入│ 海洛因 │ 1次 │
│ │25日晚上│市○○路5 │香菸內點燃吸│ │ │
│ │11時許 │號居處 │食 │ │ │
├──┼────┼─────┼──────┼────┼───┤
│ 2 │96年7月 │南投縣南投│將海洛因摻入│ 海洛因 │ 1次 │
│ │6日下午 │市○○路5 │香菸內點燃吸│ │ │
│ │6時許 │號居處 │食 │ │ │
└──┴────┴─────┴──────┴────┴───┘
附表2(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施 用 方 式 │施用毒品│ 次數 │




├──┼────┼─────┼──────┼────┼───┤
│ 1 │96年2月 │南投縣南投│將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 1次 │
│ │10日晚間│市○○路5 │命置於玻璃燈│他命 │ │
│ │7時許 │號居處 │泡內燒烤吸食│ │ │
├──┼────┼─────┼──────┼────┼───┤
│ 2 │96年2月 │南投縣南投│將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 1次 │
│ │25日晚上│市○○路56│命置於玻璃燈│他命 │ │
│ │9時許 │4 號幽冥宮│泡內燒烤吸食│ │ │
│ │ │廁所內 │ │ │ │
├──┼────┼─────┼──────┼────┼───┤
│ 3 │96年7月 │南投縣南投│將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 1次 │
│ │6日下午 │市○○路56│命置於玻璃燈│他命 │ │
│ │5時許 │4號幽冥宮 │泡內燒烤吸食│ │ │
│ │ │廁所內 │ │ │ │
└──┴────┴─────┴──────┴────┴───┘
附表3(查獲時、地):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扣押物品│偵 查 案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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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2月12日 │南投市三興里嶺│ │96毒偵1157 │
│ │晚上9時35分 │興路5號 │ │ │
│ │許 │ │ │ │
├──┼──────┼───────┼────┼──────┤
│ 2 │96年2月26日 │南投縣南投市三│ │96毒偵1156 │
│ │上午9時許 │和二路二街36號│ │ │
│ │ │海隆大旅社前 │ │ │
├──┼──────┼───────┼────┼──────┤
│ 3 │96年7月8日凌│南投縣南投市南│如附表四│96毒偵1103 │
│ │晨2時20分許 │崗三路103號前 │ │ │
└──┴──────┴───────┴────┴──────┘
附表4(扣押物品):
┌──┬──────┬─────────┬─────────┐
│編號│扣案毒品 │數 量 │備 考 │
│ │ │ │各包內裝毒品之淨重│
├──┼──────┼─────────┼─────────┤
│ 1 │海洛因 │4包(海洛因,以及 │驗前淨重0.1065公克│
│ │ │內含海洛因且難以析│驗餘淨重0.1020公克│
│ │ │離之包裝袋4個) ├─────────┤
│ │ │ │驗前淨重0.1354公克│
│ │ │ │驗餘淨重0.1323公克│




│ │ │ ├─────────┤
│ │ │ │驗前淨重0.0770公克│
│ │ │ │驗餘淨重0.0735公克│
│ │ │ ├─────────┤
│ │ │ │驗前淨重0.3629公克│
│ │ │ │驗餘淨重0.3582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0.2699公克│
│ │ │,以及內含甲基安非│驗餘淨重0.2681公克│
│ │ │他命且難以析離之包├─────────┤
│ │ │裝袋2個) │驗前淨重0.7248公克│
│ │ │ │驗餘淨重0.721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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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