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7年度,313號
FSEV,107,鳳簡,313,20190830,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王俊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曾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7 日具狀提起上
  訴,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及不服原審判決之範圍,本院於
  108 年8 月14日以107 年度鳳簡字第313 號裁定命原告補繳
  本訴不利原告部份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5 元,
  原告亦於108 年8 月21日補繳完成。嗣後原告於108 年8 月
  22日另具狀補陳除不服原第一審判決不利益之本訴以外,尚
  及於反訴全部亦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675,
  035 元(計算式:本訴不利原告部分189,702 元+反訴全部
  485,333 元),故上訴裁判費應徵總額為11,070元,扣除上
  訴人前繳2,985 元,尚餘8,085 元未繳。
三、茲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8,085 元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頁


參考資料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