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簡字,99年度,34號
FSEV,99,鳳勞簡,34,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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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蔡朝峰
被   告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 原告自民國96年5 月14日起,任職被告公 司擔任作業員,雙方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 ,被告於97年即未按月給付原告薪資,仍要求原告繼續上班 至98年6 月16日止,經原告多次催討及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多次協調,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薪資;( 二) 被告自97年4 月起未能按月支付原告全部薪資,積欠97年度薪資共39,146 元;98年更分文未付,1 月積欠24,004元、2 月積欠24,329 元、3 月積欠24,329元、4 月積欠24,329、5 月薪資係由東 泰昌公司支付10,000元、6 月積欠3,494 元,爰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7,231元。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大寮工廠未發放薪資明細表、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堪予 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127,23 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前段所示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金額如主文 第3項後段所示,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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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