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286號
FSEV,110,鳳補,286,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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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李玫宜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恭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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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