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李玫宜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恭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