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