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596號
FSEV,105,鳳補,596,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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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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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