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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96年度,59號
KSBA,96,再,59,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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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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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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