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680號
KSBA,92,訴,680,2004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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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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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鴻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