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995號
KSBA,95,訴,995,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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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綜上所述,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借用川豐公 司營造業牌照,承攬系爭工程,銷售額合計36,895,540元, 逃漏營業稅1,844,777元,被告除據以追繳稅款外,並依稅 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為時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規 定採擇一從重處罰,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5,534,300元( 計至百元止),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附此說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詹日賢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7份(每份34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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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全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