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64號
KSBA,95,訴,64,200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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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增進學生的判斷能力,及同時培養學生的思想品德。 是參以上揭「傳授」及「教學」之文義,可見原告所作答 案「傳授學業知識」與標準答案「擔任教學」之文義,難 認全然相同。又原告所作答案「管教學生」與標準答案「 輔導學生」之文義亦不盡相同;管教:管理與教導。輔導 :輔助引導,協助學生增加解決問題能力的一項工作。通 常用勸告、諮商、測驗及討論等方法,幫助受輔導者解決 困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之大辭典(下冊)第三 五三八、四六七六頁參照),由此可見「管教」偏向管理 與教導,而「輔導」則傾向輔助及引導學生協助並增加其 解決問題的能力,「管教學生」之概念自無法涵蓋「輔導 學生」之概念,則「輔導學生」與「管教學生」之概念, 尚不相同。是本件原告系爭填充題第九題所作答案「傳授 學業知識」及「管教學生」,核與被告公布答案「擔任教 學」及「輔導學生」,尚屬有間。從而,原告主張其參加 小學老師甄選,於系爭填充題第九題填寫「管教學生」答 案於法理上優於「輔導學生」,且「傳授學業知識」與「 擔任教學」二者意思相同云云,顯屬誤解。
2、又同一考試之考生洪振榮湯婉怡及本件原告因所填寫之 上開填充題第九題之答案,以閱卷委員認定答案錯誤,未 予給分,經該三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結果,教育部以九十 四年四月四日台訴字第0九四00四二三九三A號訴願決 定略以:「本件有關教師法上教師之義務,原處分機關之 解答強制性規範訴願人以二組四個字共八字點出『主要』 義務,就測驗信度與效度加以評量,均難謂妥適,在『填 充題』的命題方式下,原本答案不應有爭議,最好是有明 確的『法律文字』或『不可動搖且出處明確的權威見解』 為據,否則命題本身必發生爭議。該題原公布之答案既無 『法律文字』或『權威見解』為據,甚至與教育部所謂『 無主要、次要』之看法牴觸,試問無主要次要時,要如何 歸納?揆諸前揭說明,考試評分固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 ,惟原處分所涉及之問題,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 判字第一九八七號判決,係屬判斷顯然有不當之情形。本 件訴願意旨,於法尚非無據,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 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嗣被告依上開訴願決定之意旨, 於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召開屏東縣九十四學年度國民小學暨 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會議決議略以: 「本項甄選成績之評定,均依『試題標準答案』評閱所有 應試者,具有標準性、一致性;除因『顯然錯誤』或『違 法』,不應任意逕予再行評閱變更分數;對於訴願人洪振



榮、甲○○湯婉怡等三人甄選成績之評定,並無『顯然 錯誤』或『違法』,經決議本府仍予維持原決定,如訴願 人仍有不服,可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逕救濟,確保渠等權 益。...」復經被告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再召開屏東縣九 十四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第五次 委員會,審酌教育部訴願決定之意旨及命題教授之意見後 ,確立本題之評分原則,評定原告之答案,命題教授亦同 意有第二類答案,亦即寫出教師法第十七條規範之教師十 項義務中之兩項亦可給分。委員會依前揭說明確立評分原 則,經討論後,作成決議,略以:「1、洪振榮湯婉怡 之答案已有明確之『法律文字』,且文(字)義相同同意 給分,經核算後成績已達錄取標準。2、甲○○之答案不 論係依『本府原評閱之標準答案』或以依明確之『法律文 字』審視,文義字義均不同,無法給分,其成績未達錄取 標準。3、本案結果經簽請縣長核示後,再予作成處分書 函復訴願人並副知教育部。」此並有被告召開屏東縣九十 四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第四次及 第五次會議紀錄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被告已依前揭訴願決 定意旨,參考該考題之命題教授之意見,作成適法判斷。 況且依試題委員意見仍認「...參酌考生之異議及教育 部訴願決定書之答覆意見,本人同意該題答案,亦可回歸 法律條文之界定。緣此,洪振榮君之二個答案算對,甲○ ○君的答案不符條文意旨,不宜算對...」足見本件原 告教育專業科目填充題第九題作答之答案「傳授學業知識 」及「管教學生」,經試題委員予以重新認定,仍難給予 分數。按該成績評定亦係屬考試委員本於專業上之學術而 為之評量,應尊重其判斷,法院自不宜事後再對該評分予 以實質妥當性與否之審究,而該考試評分亦無違法或顯然 不當,該命題委員之評分即應予尊重。從而,被告依上開 標準,認定本件原告就系爭教育專業科目填充題第九題所 作答案「傳授學業知識」「管教學生」,與正確答案不相 符,未予給分,即屬有據。
(二)關於屏東文史填充題第八題及第十一題之第一小題部分: 系爭填充題第八題題目為:「清同治十三年牡丹事件發生 後,清廷為鞏固後山防務,於光緒八年在枋寮鄉水底寮正 式修築越過大武山抵台東大武鄉○○道,叫做__古道? 」原告作答之答案「浸水營(三條崙)古道」,被告公布 之答案「浸水營古道」。屏東文史填充題第十一題之第一 小題題目為「排灣三寶是排灣族人貴族階級的傳家之寶, 除了青銅刀之外,還有哪兩項?(1)貴族婚禮中主要的



聘禮,在排灣文化中象徵生命的泉源...__。」原告 作答之答案為「陶壺」,而被告教育局公布之答案「陶壼 」。原告不服,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向被告申請就系爭 屏東文史科目填充題第八題答案應為「陶壺」及第十一題 之第一小題答案應為「浸水營(三條崙)古道」部分,該 分數應予更正,案經被告審理,被告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屏府教學字第0九三0二0三六三七號函通知原告, 略以:「依本縣九十三學年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規定 ,當事人如對甄選成績有疑義,可依簡章所訂複查成績時 間,親自或委託他人持成績單申請複查成績;台端所題試 題答案疑義,已逾簡章所定受理成績複查時間,歉難受理 。」此有原處分卷所附被告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屏府教 學字第0九三0二0三六三七號函可按。原告就九十三年 十月十八日始提出更正屏東文史科目之成績,並不爭執, 應堪認定。次查,卷附之屏東縣九十三學年度國民小學教 師聯合甄選簡章,其載明「捌、甄選介聘作業流程、日期 時間、地點、說明或注意事項如下表:...五、放榜: 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一)前;地點:屏東縣政府公 佈欄、屏東縣教育資訊網路、中正國小公佈欄;屏東縣教 育資訊網址:163.24.165.1(WWW.boc.ptc.edu.tw)。六 、成績通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前;限時 掛號寄成績單、錄取通知書。七、受理成績複查: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地點:中 正國小;1、親自或委託他人持成績單至中正國小申請複 查。2、複查費每科一00元(通訊複查不予受理)。」 足見被告已於屏東縣九十三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簡章中,告知考生複查成績之時間及方式。從而,原告執 稱被告該九十三學年度甄選簡章中,並未規定對學科試題 答案有疑義,應如何處理云云,顯不足採。又被告辦理甄 選後,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已將參考標準答案公告於被 告全球教育資訊網,並於七月二十九日亦將經命題委員確 認之試題解答說明公告於被告全球教育資訊網,此據被告 陳明在卷,故原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放榜後,即可 依被告所公布答案自行核對並提出疑義,惟原告未於上開 複查時間內,就系爭屏東文史科目之成績提出複查,遲至 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始向被告提出更正屏東文史科目分數 之申請,自已逾上開複查期間。則被告以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八日屏府教學字第0九三0二0三六三七號函通知原告 所提試題答案疑義,已逾簡章所定受理成績複查時間,無 法受理,並無不合;訴願決定關於此部分之理由雖有不同



,然維持原處分之結論,則無二致,仍予維持。況原告所 作答屏東文史填充題第八題及第十一題之第一小題答案, 縱有漏閱、計分錯誤或未計分之事實,原告該部分可再得 分數為三分,經加計加權分數0.六分後,總分為七八. 三0分(七七.七0分+0.六分=七八.三0分),仍 未達最低錄取總分為七八.九0分(參照屏東縣九十三學 年度國小教師甄選【一般教師】成績報表)。是縱加計該 部分分數,原告所得之總分仍因未達最低錄取標準,仍無 法錄取。易言之,縱被告受理原告申請更正屏東文史填充 題第八題及第十一題之第一小題之分數,並予以更正,尚 無法變更不予錄取之決定,是原處分仍應予維持。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填寫教育專業科目填充題第九題答案 ,經閱卷委員評閱後,仍認定原告之答案與公布之答案不符 ,而不予給分,並無事實認定錯誤(如部分漏未評閱或計分 錯誤),及逾越權限(如逾越給分之範圍)或濫用權力(專 斷、將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等違法情事,該專業判 斷,自應予尊重;至系爭屏東文史填充題第八題及第十一題 之第一小題答案部分,縱經被告受理更正屏東文史填充題第 八題及第十一題之第一小題之分數,尚無法變更不予錄取之 處分。是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違誤,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並作成補錄取原告之行政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 件事證已明,至於兩造其餘主張,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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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