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號
民國10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世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美英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
張競文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
代 表 人 周英傑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99年至101年間參與被告辦理之「獅子村護岸 修建災害復建工程」(編號:9929)、「巴士墨段護岸修建 災害復建工程」(編號:9932)、「伊屯護岸災害復建工程 」(編號:9933)、「丹路村巴士墨段橋台護岸擋土牆修復 工程」(編號:10030)、「丹路部落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 」(編號:10036)、「內獅加多海、內獅舊部、在水一方 及草埔農路改善工程」(編號:10048)、「草山溪橋至南 世村農路改善工程」(編號:10058)、「屏東縣○○鄉○ 鄉○○○○○○○○○○號:10071)、「丹路村新路部落 文化聚會所興建工程」(編號:10073)、「獅子鄉卡悠峯 觀光遊憩景觀工程」(編號:10150)等10件採購案(下稱 系爭10件採購案)並得標。嗣經被告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 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831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認原 告就系爭10件採購案涉有行賄及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乃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以 107年9月13日獅鄉財字第10731145600號函向原告追繳系爭 10件採購案之押標金計新臺幣(下同)3,830,500元。原告
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8年1月7日獅鄉財字第 10731934300號函駁回其異議。原告仍表不服,向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亦遭審議 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被告援引另案刑事判決(屏東地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 判決)或緩起訴處分書(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 8831號緩起訴處分書),作為認定原告涉有行賄、圍標等行 為,主張原告已該當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 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故應予以追繳押標金。惟以被告所援引之刑事判決或緩 起訴處分書為證據,逕為認定原告已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31條第2項第8款所規定之行為,即有行政處分不備理由之違 法,且縱使依刑事判決或緩起訴處分書所揭內容,仍不足以 認定原告業已該當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規 定之情事,分述如下:
(1)按「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59 年判字第410號判例參照)。行政法院雖得審酌刑事法院或 檢察官所調查之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但依行政訴訟法第18 9條第2項規定,應將依前開證據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 決。是僅以刑事判決或檢察官起訴書、緩起訴書、不起訴處 分書為證據,逕以刑事判決或起訴書、緩起訴書、不起訴處 分書所認定之事實採為行政訴訟判決之事實,即屬判決不備 理由。」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
(2)關於被告主張原告涉有行賄,已構成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 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部分:
A、按「說明:……二、……如貴會發現該3家廠商有本法第48 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或其 人員涉有犯本法第87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 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 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屬『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 自即日生效:……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別經公共工程委 員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及104年7 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在案。
B、查本件系爭10件採購案決標日期,均於104年7月17日前,此 參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831號緩起訴書附表一 可證。因此,被告所舉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 字第10400225210號令,於本件並無適用之餘地。此外,被 告所舉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 318號函,亦未明定「行賄」屬於影響採購公正之類型,故 被告亦不得援引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函作為向 原告追繳押標金之依據,合先敘明。
(3)關於被告所主張原告涉有圍標,已構成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部分:
A、查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 318號函,係針對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函詢關於「押 標金本票連號」乙事,所為個案性之回覆,非具有頒布一般 性法規命令之法效意思,自不該當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 第2項第8款規定,乃屬當然。故被告自不得以上開公共工程 委員會89年1月19日函,作為認定圍標行為,可得作為追繳 原告押標金之依據。
B、次查,被告所舉另案刑事判決,並未認定原告涉有圍標犯行 。再者,縱使依照緩起訴處分書以觀,細譯該緩起訴處分書 附表所援引人證及物證,毋寧係描述行賄部分,而非指稱原 告有任何圍標行為,自不得以該緩起訴處分書作為認定原告 涉有圍標行為,乃屬當然。
C、遍查緩起訴處分書全文,均無說明關於本件系爭10件採購案 之圍標犯行及相關證據。且原告負責人宋美英亦僅就行賄部 分為同意緩起訴之意思表示,就圍標部分根本沒有認罪或同 意為緩起訴處分,此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04年5月18日訊問 筆錄可證。
D、本件刑事一、二審判決(被告為孔朝、盧學賢、黃春山等3 人)均認定本件系爭採購案全部均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行:
(A)本件訴外人林家證或宋美英部分於緩起訴處分書中之事實, 與起訴事實完全相同。檢察官係認定由盧學賢、黃春山事先 指定工程給特定廠商。惟起訴後屏東地院就盧學賢、黃春山 涉犯賄賂罪部分,於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中認定: 「……堪認附表一及事實欄二、(一)、(二)、(三)所 示之各工程,均係公開招標,被告盧學賢、黃春山固事先通 知各工程之得標廠商投標,惟並未排除其他之廠商參與投標 ,得標廠商既是公開招標時投標而標得各該工程,即難認有 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等情,即各標案均 係公開招標,盧學賢、黃春山雖然有通知各廠商去投標,然
並無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均屬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關於 證據取捨及無罪理由,請參照屏東地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 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原告亦不再贅述。因此,盧 學賢及黃春山根本無權指定案件給林家證,猶佯稱替鄉長收 受賄賂,核其所為顯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林家證甚明。 (B)有關本件系爭10件採購案之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均有為數不 少外縣市的廠商來競標,甚至有除了原告外,其餘都是外來 廠商之情形(例如:「獅子村護岸修建災害復建工程」、「 巴士墨段護岸修建災害復建工程」、「丹路部落簡易自來水 改善工程」、「內獅加多海、內獅舊部、在水一方及草埔農 路改善工程」、「獅子鄉卡悠峯觀光遊憩景觀工程」等採購 案),根本沒有被告所謂8家廠商互相陪標之情事;且其中 「獅子鄉卡悠峯觀光遊憩景觀工程」採購案,更僅有原告及 東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投標,原告根本不認識該 公司,而該公司亦不在本件調查或起訴被告之列,顯然無陪 標情事甚明。足證原告標得之系爭10件採購案,縱然偶有在 地廠商共同參與投標,但其中大部分都是外地廠商,根本無 圍標之情形,原告也確實無與其他廠商有合意圍標之行為。 2、被告復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另行主張與原處分無關之事實, 稱原告有借牌給訴外人林家證之行為,亦屬不實,亦與法有 違:
(1)原告負責人宋美英早在偵查中多次陳明其與林家證係合作關 係,並詳述其合作模式,林家證亦為相同陳述,其沒有資金 時才會找宋美英合作,由宋美英出資。其於訊問時稱「借牌 」僅在表示係由原告出名標得工作之意思,因而誤用「借牌 」一詞,原告與林家證確有合作完成標案,並非僅有將公司 證件資料借給林家證而已。
(2)原告負責人宋美英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就其於偵審中之陳述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應拘泥所用詞句,就其是否確有 借牌之事實,應綜觀其前後文意:
A、103年9月16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 )調查筆錄:「……最近幾年因林家證引介,才開始用『世 英營造』牌與他合作車城鄉、獅子鄉、牡丹鄉公所發包的工 程標案,……。」「……同意林家證提議由他負責工地,我 負責資金調度及行政管理方式進行合作。」「(問:林家證 係向你借牌,抑或與你合作投標承攬滿州鄉公所的工程?有 向滿州鄉公所人員行賄以取得特定工程標案?)林家證知道 我身為基督徒的立場不會借牌給他,……。」「(問:除了 滿州鄉公所以外,你與林家證一起投標承攬車城鄉、牡丹鄉
及獅子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標案的合作模式各為何?)世英營 造與林家證一起投標承攬車城鄉、牡丹鄉及獅子鄉公所發包 之工程標案的合作模式都相同,就是鄉公所的部分統一由林 家證擔任接洽聯繫的窗口,包括陪同主辦技士前來工地巡視 、估驗或驗收,世英營造則負責工程施工及行政管理,…… 。」
B、103年9月25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因為林家 證沒有資金,都找我出錢合作工程,我認為是管理費,不是 我跟他借牌的費用。」「我是女生,跟外面沒有接觸,工程 都與他合夥一起做,……。」
(3)又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最後為緩起訴處分時,亦無認定原告有 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之犯行,屏東地院審理後 亦未認定原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或有借牌之犯行, 根本不合於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號函所稱「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87條之罪者」之要 件,自無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適用, 被告所為追繳押標金處分違法甚明。
3、被告答辯內容均不實在:
(1)關於被告技士盧學賢、黃春山於偵訊過程中陳稱指定工程給 特定廠商、指定特定廠商得標,甚至原告行賄前任獅子鄉鄉 長孔朝乙事,早已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被告仍一再爭 執,其主張顯無理由甚明。且同一案件中僅提出訴外人於偵 查中對原告不利之陳述,卻對法院調查後,認定對原告有利 之確定事實,均惡意忽略,不知目的為何?
(2)至被告陳稱獅子鄉的工程都只有8家廠商在輪流得標乙節, 根本與事實不符,此由政府採購公報網上之決標資料即明確 得知,由在地8家廠商得標之工程案件,每年度僅有約一半 而已,一半的工程案件均由外地廠商得標。本件被告向原告 及其他廠商追繳押標金之年度為99年至103年,而依政府採 購公開資訊所查得資料顯示,並對照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 工程採購標案,可知被告於99年對外招標案件共有58件,其 中45件標案,係由原告及其餘7間廠商以外之廠商得標;被 告於100年對外招標案件共有72件,其中52件標案,係由原 告及其餘7間廠商以外之廠商得標;而101年以後原告僅有1 件得標。由此足證被告援引被告技士盧學賢等人陳述被告全 部標案,都是由原告及其餘7間廠商共同以圍標方式得標云 云,顯屬無據,亦與事實相悖。
(3)又被告援引陳家榮、蔡秋子、柯慶章、莊崑霖等人各次調查 及訊問筆錄,稱包商間有私下協商工程、相互陪標等情,然 查上開調查及訊問筆錄所載,根本沒有指明何包商,亦無人
提及原告及其負責人宋美英,原告從未幫任何廠商陪標,或 要求其陪標,亦未參與6件水保案件之投標,且陳家榮(群 利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柯慶章(鼎峻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莊崑霖(泓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等人經營之公 司行號根本沒有出現在系爭10件採購案中,何來陪標可言? (4)綜上,被告自不得僅憑上開錯誤不實之陳述,在無其他證據 之情況下,即遽認原告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行 。
(二)聲明︰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均撤銷。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負責人宋美英及訴外人林家證均坦誠有借牌之情事: (1)原告負責人宋美英及訴外人林家證均坦誠原告參與被告辦理 之採購案,皆係林家證借用原告之名義得標,且林家證於10 3年10月7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後附之表格,就原告得標之 「獅子村護岸修建災害復建工程」採購案,於備註欄書寫「 我得標」等語,證實原告有容許林家證借用其名義參加投標 之情事。此外,亦有下述證言可資證明,茲整理分述如下: A、盧學賢(被告技士):
(A)103年9月11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該案(指屏東 縣獅子鄉新風貌改善工程)開標結果是由林家證以他大嫂世 英營造牌照得標,……。」
(B)103年11月19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詳視後作答)該 件工程是白孝寬承辦的,經費來源為內政部營建署,核定金 額1,500萬元(含設計費用),得標廠商為世英營造公司, 經我檢視後,應該就是100年12月18日決標之『屏東縣獅子 鄉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這一件。」「該工程得標廠商世英 營造是林家證的牌。」
B、林家證(原告代表人宋美英配偶之堂弟): (A)103年9月16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問:你是否向世英 營造宋美英借牌承攬標案?)有的,世英營造得標獅子鄉公 案所之標案,都是我向宋美英借牌得標的,……。」 (B)103年11月26日屏東地檢署調查筆錄:「我跟宋美英合作的 都是車城鄉的工程,其他用世英營造在獅子鄉、滿州鄉得標 的工程,則都是我需要資金才跟她借牌,用她的牌照得標, 工程款最後會進入她的公司,她才能管控資金進出,所以在 獅子鄉、滿州鄉以世英營造得標的工程,實際都是我在做的 。……。」「(問:阮宏昇、盧學賢均供稱,獅頭山第1期 工程『屏東縣獅子鄉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係你借世英營造 得標之工程,你有無意見?)是我借世英牌照得標沒錯。」
「(檢視作答)我有借山寶土包、利威土包、世英營造承攬 獅子鄉工程,……。」
(C)103年11月26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在獅 子鄉、滿州鄉世英營造工程得標的案件,實際上都是你在施 作?)是。」「(問:『屏東縣獅子鄉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 』是否是你借世英營造的牌照得標?)是。」「(問:你承 攬獅子鄉公所工程,除了世英營造外,另外借山寶土包、利 威土包的牌照承包?)是。」
C、宋美英:
(A)103年9月16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最近這幾年因林 家證引介,才開始用『世英營造』牌與他合作車城鄉、獅子 鄉、牡丹鄉公所發包的工程標案,另外林家證投標承攬滿州 鄉公所的工程標案,也是『世英營造』出牌,由他與友人陳 國中合作負責施工,我則支援他資金部分。」「……一開始 他是跟我說想去投標承攬滿州鄉公所的案子看看,但他沒有 公司牌可以用,所以想跟我的世英營造合作,由林家證負責 核算投標價格,購買標單及備標的部分則委由我們公司幫忙 ,再以世英營造名義參標,若順利得標則由他一手包辦工地 事務,文書及行政管理則由本公司支援,工程款下來後我只 扣除少許行政管理成本費用,其他的都交給他,……。」「 世英營造與林家證一起投標承攬車城鄉、牡丹鄉及獅子鄉公 所發包之工程標案的合作模式都相同,……。」 (B)103年9月25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工程都與 他合夥一起做,而我又是他嫂嫂,我就跟他說整個工程的5 %~6%的管理費先給他,至於他如何施工我就沒有管。」 (C)105年5月30日屏東地院審判筆錄:「……因為有幾件是借牌 的,所以他跟我借押標金,所以我就直接寫5%。」「…… 因為我看這個表有一些他是借牌的。」「因為有一些是借牌 的,借牌就要借5%的押標金。」「我要幫他出押標金。」 「……有的是借牌的,所以我就直接寫5%。」「……那應 該是3件,實際上是借牌的押標金。」「因為那天借牌的這 件事我並沒有講出來。」「(問:妳的意思是說其他8件都 是借牌嗎?)對。」「(問:其他的8件是他跟妳借牌的? )對。」
(2)原告負責人宋美英及訴外人林家證均坦承有獲得分配指定得 標之工程,並自行找廠商陪標:
A、林家證:
(A)103年8月14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我們包商間會私下商 量,彼此的工程量盡量分配平均,也就是先喬好,並確定誰 要哪些工程。以盧學賢為例,有時候是我們包商去要,經過
盧學賢同意,有時候是盧學賢指定。」「(問:黃春山部分 ?)一樣,也是由我們包商喬好,確定誰要哪件工程以後, 都有讓黃春山知道。」「我們包商之前有先喬好要做哪些工 程,為了尊重承辦人,自然會在開標前跟黃春山告知。」( 問:你們包商自己協調好要做要得標的工程,是否要自己找 包商來陪標?)對。」
(B)103年8月14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6件水 保案件中,因為獅子鄉有8家固定廠商包工程,但工程只有 6件無法分配,後來是由你出面協調?)我沒有出面,原則 上是黃春山在喬事情,……。」「(問:開標前是否黃春山 有告訴你,會讓你得標某案件,後來確實你也有得標?)是 。」
(C)103年11月26日屏東地檢署調查筆錄:「(問:你們投標區 域處理圍標圍事的黑道有誰?)我知道兩個,一個綽號『李 鹼』,專門處理獅子鄉工程;……。」「每件標案我會跟宋 美英拿1筆錢,其實那筆錢有包含行賄公務員的款項、履約 保證金、處理包商及黑道圍事的錢、訂材料或其他資金調度 ,……。」「(問:『屏東縣獅子鄉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 其他競標廠商宏順興營造、驊宏營造、芊達營造,由你或宋 美英準備?)是我找宏順興營造陳燈順、驊宏營造楊國樑陪 標,芊達營造則是自己跑來跟我說要陪標,……。」 (D)103年11月26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當初 『屏東縣獅子鄉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陪標廠商陳燈順、楊 國樑等,是由你自己去找的;而芊達營造則是主動來要陪標 ,目的主要是讓你支付陪標費用?)是。是投標當天芊達主 動過來,芊達專門在賺陪標的錢。」
B、宋美英:
103年9月16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問:你告訴林家證 『你那個新街(臺語)那件不能做,完全是不能作。你就常 叫我去墊背ㄟ』、『你不能每次都叫我墊背,獅子鄉也是』 ,所指為何?)……『新街』指的就是前開『車城新街社區 路面及排水改善工程』,……這件工程不但沒賺錢,還賠本 10萬元,我才會向林家證抱怨他常叫我去『墊背』;事實上 ,因我與車城鄉公所人員不熟,所以我感覺世英營造分配到 的都不是什麼好的工程。」「……獅子鄉公所都是林家證負 責與鄉公所人員接洽聯繫,……,我只負責我們自己公司的 投標,其他廠商的部分,林家證應該自己會去協調。」 (3)除原告實際負責人宋美英及林家證之證詞外,亦有相關承辦 技士、廠商之供詞可佐,可知渠等2人確有分配工程及圍標 之情事:
A、盧學賢:
(A)103年8月12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通常在我將核定 工程底價的公文陳核給孔朝時,他就會在鄉長室先與我研究 該工程要內定給哪家廠商承攬,再由他決定並口頭指示我去 聯繫他指定承包的廠商,然後我就會立刻用公所電話或個人 手機通知廠商,告知孔朝已決定將工程交給對方承攬,廠商 得知訊息後,就會自己準備好3家廠商的投標文件,並自行 以『搓圓仔湯』的方式,去安撫協調想要來投標的廠商,… …。」「……獅子鄉公所多年來都是這幾家廠商在承攬。」 「……獅子鄉公所的工程其實只有8家廠商在做,分別是群 利營造的陳家榮、鼎竣營造的柯慶章、宏昱土木包工業的陳 燈順、亨錸營造的林家證、昱驊營造的李宏文、驊宏營造的 楊國樑、泓霖土木包工業的莊崑霖及吉億營造的陳吉川;… …。」「……因為我跟鼎竣公司柯慶章、群利營造陳家榮、 吉億營造陳吉川等包商交情較好,在工程的計畫項目核定後 ,我就會去找鄉長孔朝,幫他們爭取承包部分工程,比如說 有6件計畫通過核定的話,我就會挑其中兩件跟孔朝說,這 兩件是不是可以給某個包商承做,孔朝會賣面子給我,我向 他爭取的工程,大概有三分之二的案件他會同意採用我指定 的廠商,……。」「……羅成信曾在今(103)年3、4月間 多次告誡我,不要再隨便拿工程核定的資料給鄉長指定廠商 ,……。」「指定包商的標案並沒有綁規格,都是由主標廠 商自己準備好3家廠商的投標文件,同時也會去找綽號『李 鹹』(本名不清楚)的男子負責在外圍搓圓仔湯及截標,防 止有外地的廠商想要進來投標。因此,工程一旦分配好,幾 乎都會由內定的廠商得標,而且如我前述,獅子鄉公所的工 程其實只有前述8家廠商在做,當包商一旦被指定承攬某案 ,大家也都照著規則走,……。」
(B)103年9月11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孔朝曾將平板電 腦帶到鄉長辦公室跟我討論『這個工程分給某個包商好不好 』,他會將討論結果以平板電腦記錄或更改,我才會知道他 的記錄習慣。這份資料應該是在他購買使用平板電腦以前的 記錄方式,他這兩年才開始使用平板。」「我有去找孔朝要 求其中兩件,1件要給陳燈順、1件要給陳家榮,孔朝也答應 了,之後確實陳燈順拿到1件、陳家榮也拿到1件,表示孔朝 有處理好了。在該6案發包前,陳燈順、陳家榮也都找過我 ,我也都說『鄉長已經答應了』,之後我就沒管了。」「( 問:你自己承辦的工程是否都是你在發包前分配好?分配方 式為何?):獅子鄉公所所有案件都在發包前就分配好了。 我跟陳家榮比較好,會分多一點案件給他,但原則上我都會
平均分配給獅子鄉的8家廠商,每一件我都會跟鄉長孔朝討 論、報告。」「我就是會拿我承辦及白孝寬承辦的案件去找 鄉長討論分配給誰。去年底白孝寬有跟我抱怨『盧大哥,我 的工程你分配給誰也跟我講一下吧』,之後我就少介入他承 辦的案件。」「【問:(提示:102/11/26/15:46:22盧學 賢、伍偲綺;103/06/14/08:47:29盧學賢、陳芯慧譯文) 譯文顯示你事前分配工程給包商會告知周杏春、伍偲綺、陳 芯慧等業務助理,是否如此?】(檢視作答)我承辦的案件 ,都會在發包前告訴業務助理是要分配給誰的。……。」 (C)103年9月11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102年 間黃春山承辦6件水保案,你有去找孔朝要求其中兩件,1件 要給陳燈順、1件要給陳家榮?後來孔朝也答應了,之後確 實陳燈順拿到1件、陳家榮也拿到1件?)是。」「(問:獅 子鄉公所所有案件都在發包前就分配好了,你跟陳家榮比較 好,會分多一點案件給他?)是。」
(D)103年10月1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因與陳家榮關 係不錯,所以我才跟鄉長要標案量大且金額通常較高的工程 給他做。」「林家證與簡立委較好,……,林家證爭取經費 能力很強,通常林家證爭取的經費就給林家證做。林家證跟 我說過,叫我盡量幫他跟鄉長要工程,……。」 (E)103年11月19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99年10月底之後, 我雖不再代理課長,但仍會不定期向孔朝要個1、2件工程給 我熟識的廠商。……,之後林家證就跑來找我,這件工程是 他們申請下來的,工程他們要做,因此我去找陳德時,向他 表示『大耶,這件是家慶弄下來的經費,這條先給他,以後 我辦的工作再另外排給你做』,陳德時很無奈,就回答『好 啦好啦』。」「(詳視後作答)該件工程是白孝寬承辦的, 經費來源為內政部營建署,核定金額1,500萬元(含設計費 用),得標廠商為世英營造公司,經我檢視後,應該就是10 0年12月18日決標之『屏東縣獅子鄉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 這一件。」
B、黃春山(被告技士):
103年8月13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問:鄉公所的工程都固 定由上開8家廠商得標?)是,幾乎沒有其他廠商得標過。 」
C、陳家榮(群利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A)103年8月22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我曾主動到盧學 賢屏東縣九如鄉住處找他,詢問獅子鄉公所上網公告之工程 標案,是否可以給我做,他向我表示還要處理鄉長的部分( 即要行賄鄉長),我也回應可以,他又說『若有工程可以讓
我做會跟我說,不能做也會再跟我說』,之後我若在網路上 看到獅子鄉公所有招標土木相關工程時,我就會主動跟盧學 賢連絡,詢問該工程可否讓我來做,盧學賢若說可以讓我做 ,我就會再尋求配合之廠商陳燈順、陳吉川等圍標工程,確 定由本人群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群利公司)、內獅土木包 工業(下稱內獅土包)之公司得標後,約1星期內,我大多 是直接到盧學賢屏東九如之住處找他,交付行賄款項;…… 。」「獅子鄉公所的標案,因工程地點都在山上,都只有固 定幾家的廠商投標,所以只要鄉公所孔朝及盧學賢授意由何 家廠商投標後,應該就會告知其他廠商不要投標,再由我找 配合廠商投標工程。」「該部分都是由我公司的會計小姐即 我女兒陳瓊馨去找共同配合投標獅子鄉公所工程的廠商來陪 標,陪標廠商的標價都會寫得比較高,讓我的公司可以順利 得標,陪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及押標金支票都是由他們自行準 備,我記得陳燈順、陳吉川、柯慶章的公司曾配合我的公司 投標獅子鄉公所標案,但實際找哪些廠商陪標,詳情要問陳 瓊馨才清楚。」「(問:盧學賢供稱,獅子鄉公所工程均平 均分配給你等8間包商(林家證、陳燈順、陳吉川、楊國樑 、柯慶章、莊崑霖、李宏文),並據此收取賄款,被指定之 包商需自行找陪標者,是否如此?)應該是如此。」 (B)103年10月31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問:102年黃春山 承辦之6件水保案,你是否分得『獅子鄉丹路村屏-019土石 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崩塌地治理第2期及既有設施維護工程』 ?誰分給你的?)……本件工程雖然當時承辦人是黃春山, 但這是招標前盧學賢去向黃春山要來給我做的。」 D、楊國樑(驊宏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A)103年7月31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問:承上,你是想 要分到何地方的災害工程?)我並沒有想要分到特定地區的 災害工程,只是想要有工程可以施作。」「(問:承上,為 何是分配工程?由誰負責分配?)是由包商私下協調分配。 」「(問:前述包商係指何包商?)弘昱營造陳燈順、群利 營造陳家榮、吉億營造陳吉川、鼎峻營造柯慶章、亨錸營造 林家證等人。」「(問:你前述之意思是否為弘昱營造陳燈 順、群利營造陳家榮、吉億營造陳吉川、鼎峻營造柯慶章、 亨錸營造林家證等與你在投標前,都會私下協調由何人得標 標案?)是的,而我個人感覺我比較忍讓不強勢,所以很多 標案我都無法參與分配。」「(問:102年獅子鄉公所之6件 水保標案是否為前述弘昱營造陳燈順、群利營造陳家榮、吉 億營造陳吉川、鼎峻營造柯慶章、亨錸營造林家證與你等人 ,在投標前先私下協調指定由何人得標之標案?)我並未參
與該6件標案之事先協商,所以我會有感到遭排擠之情形。 」
(B)103年7月31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獅子鄉 的工程是有人在分配嗎?)沒有。」「(問:包商是否有在 協調分配?)有。」「(問:是哪些包商?)都是在做的包 商,陳燈順、陳家榮、陳吉川、柯慶章、林家證等。」 (C)103年9月4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那你們 在承作獅子鄉公所工程時,是否在指定你們得標後當天、或 隔一天,固定拿8%的賄款到孔朝的辦公室,以牛皮信封裝 起來交給孔朝?)是。約開標後2。3天內交付8%的賄款給 孔朝,很少在當天。」
(D)103年9月4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獅子鄉的部分也 是自現任鄉長孔朝就任之後,才成為孔朝透過技士黃春山、 盧學賢指定的工程包商之一;……。」「……孔朝就任鄉長 後,林家證就帶我到鄉公所,引介技士黃春山及鄉長孔朝給 我認識,讓驊弘營造、利威土包成為獅子鄉公所的內定工程 包商之一,……。」「(問:據本處調查,獅子鄉公所亦固 定由林家證、楊國樑、陳燈順、莊崑霖、柯慶章、陳吉川、 陳家榮、李宏文等8位包商承攬標案,是否如此?)是的, 就我所知只有我們8位。」「……其中由技士白孝寬主辦的 『丹路村伊屯部落排水溝改善工程』,是由盧學賢指定給我 ,……。」「我想是因為那時候我及林家證與黃春山互動良 好,所以能分配到其中4件水保案件,但那之後我獲得分配 的案件就減少許多。」
E、蔡秋子(利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A)103年7月31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問:經查,獅子鄉 公所承辦人黃春山於該6件特定水保案工程預算核准後,便 邀集林家證、阮宏昇等包商協議分配該6件標案,確否如此 ?協議內容為何?)據我所知,確實有包商協議分配會議, ……。」「廠商之間互有默契,對於工程案都會互相陪標, 這在業界是慣例,但驊宏營造作為陪標廠商時,沒有向得標 廠商收取陪標費,作為得標廠商時,也沒有付陪標費給陪標 廠商。」「……參標及得標廠商均有參與搓圓仔湯,得標廠 商群利營造陳家榮曾以信封包現金作為陪標費拿給我,但我 並沒有收取,也沒看裡面裝有多少錢,對於其他廠商的陪標 費,大約是工程總價的2%。」
(B)103年9月4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我們是透過林家證引 介進入獅子鄉公所,且由黃春山或林家證叫我們進獅子鄉公 所內,由黃春山分配工程,確定分配給我們後,我們再找認 識的廠商來陪標,且黃春山有向我們表明鄉長就是要拿工程
款8%的回扣賄款,……。」「為何楊國樑、林家證可以拿 到5件工程我不知道,要問他們兩人,當時應該是黃春山在 分配。」
(C)103年9月4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獅子鄉工 程由黃春山分配?)是。」
F、柯慶章(鼎峻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A)103年7月31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盧學賢承辦的標案, 通常都會找廠商來『搓圓仔湯』,參與『搓圓仔湯』的廠商 則會自行協調分配,……。」「……盧學賢承辦的標案,通 常都會找廠商來『搓圓仔湯』,……;分配到標案的廠商, 會自行去找陪標的廠商,因為廠商大都互相認識,所以並不 需支付走路工給陪標的廠商。」「盧學賢會在包商到獅子鄉 公所洽公時,依照自己的意思告知包商被分配得標的工程。 」
(B)103年8月1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問:盧學賢 會找廠商來影響投標嗎?)他會分配。」「……他會指定我 們來投標,我們想投標這個工程的人再自己去協調,所謂協 調是他分配工作給我們,我要標的時候,我再去找廠商來協 調。」
(C)103年8月22日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問:你等獅子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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