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831號
KSBA,94,訴,831,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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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 」等文字,故稅捐稽徵機關如有更改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 前次移轉現值時,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地價資料,地政機關 於釐正地價資料後,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地價備註事項上加註 並列印「依0000稅捐分處XXX年XX月XX日000 字第0000號函釐正原地價。」等文字,亦經財政部九十 三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四三九0號函及 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三00七四九八 七號函釋在案。則依上開函釋意旨應稅土地如已經該轄稅捐 稽徵機關更改前次移轉現值後,併同該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 分割之其他土地之原地價亦應一併更改,並應通知其所屬稽 徵機關及地政機關註記,經由上開程序註記後,亦不致造成 免稅地將來變更為非免稅地時,增加所有人之稅捐負擔,符 合實質課稅及課稅公平原則,並無不合。至本件併同應稅土 地辦理分割之農地,於本件土地增值稅處分確定後,被告亦 須依上開函釋之方式辦理,將其前次移轉現值更改為分割前 之前次移轉現值,而更改後之結果並不會增加其所有人之稅 捐負擔,併此敘明。
十、再按「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 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 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亦有明文。查,原告甲 ○○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贈與其配偶即原告乙○○之太乙 段三八三之三、三八三之七等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二00 0分之九九九),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節,此有該土 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及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等 影本附原處分卷足稽,則被告將該土地前次移轉現值,更正 為共有物分割前原所有權人許婉文八十一年六月每平方公尺 五五九.二元及原告甲○○取得時之前次移轉現值九十二年 三月每平方公尺一0、000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亦無不合。
十一、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既不足取,被告於原告甲○○ 將系爭土地再次出售予他人時,將前次移轉現值更改回該土 地分割前之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系爭 土地增值稅,及將原告甲○○贈與其配偶即原告乙○○之太 乙段三八三之三、三八三之七等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二0 00分之九九九)前次移轉現值,更正為共有物分割前之前 次移轉現值,不論從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或由實質課 稅之原則觀之,均無違誤。復查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 不合。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本件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 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詹日賢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7份(每份34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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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美國際開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明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庭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