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71號
KSBA,100,訴,271,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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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總面積43%之行政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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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