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362號
KSEV,105,雄小,2362,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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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宣明
被   告 朱芳芯即朱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236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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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