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95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郭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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