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林沂諾
法定代理人 林裕震
陳玟璇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均、林文信、李敏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54號),如
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