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308號
KSEV,109,雄補,1308,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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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林沂諾 
法定代理人 林裕震 
      陳玟璇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均林文信李敏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54號),如
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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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