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8年度,36號
MKEV,108,馬小,3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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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3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呂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3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 年6 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5日下
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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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