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6年度,172號
FYEV,106,豐簡,172,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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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鄭秀葳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被   告 林文權
被   告 林文錫
被   告 林文柱
上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住臺中市○○路○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70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應將越界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 其共有人,被告抗辯業經提起確定界址訴訟。查本件民事訴 訟法之裁判,以法院106年度豐簡字第170號確定界址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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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