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8年度,17號
FYEM,108,豐交簡,17,2019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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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化)
被   告 NGUYEN DUC HA(中文名:阮德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撤緩偵字第42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NGUYEN DUCHA」之記載,應更正為「NGUYEN DUC HA」。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統一編號:B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護照號碼:M0000000,居留證號碼:BC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錯 誤,因係誤寫,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9日移署資字第 1080077750號函文及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且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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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