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沅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炎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縈心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賴汯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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