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9年度,125號
HLEV,109,花小,125,2020043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125號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訴訟代理人 邱顯鎮
被   告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前來(108年度桃小字第2832號),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845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