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428號
KSYV,112,家親聲,42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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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於中華民國單數年(指中華 民國115 、117 年,以下類推)除夕上午9 時起至大年初二 下午9 時止、雙數年(指中華民國116 、118 年,以下類推 )大年初三上午9 時起至大年初五下午9 時止,乙○○得偕丙 ○○返家過年,期滿日再將丙○○送回新光三越。上開會面辦法 如逢乙○○前項寒假會面之日,應以農曆過年期間會面辦法為 優先,後於一般會面交往期日時,另行補足重疊之天數。 4、特殊節日或狀況:清明節、中秋節及端午節,單數年由乙○○ 與丙○○共度,由乙○○負責接送。
二、丙○○就讀國中:
  同上開第一點所建議,惟每月單週五晚間之交付改為翌日週 六上午9時。
三、丙○○就讀高中(職):
  兩造應尊重丙○○之意願,由其決定與乙○○之會面方式與時間 。
貳、丁○○於就讀高中(職)之前,會面交往方式比照丙○○;就讀 高中(職)後,則尊重其意願。
參、應遵守規則:
一、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二、兩造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三、如於會面交往中未成年子女患病或遭遇事故,而聲請/相對 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行使探視權之聲請/相對人應為必要之 醫療措施,即其於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 之保護教養義務。   
四、未成年子女之聯絡方式、就讀學校、兩造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如有變更,或有其他如重病、住院、手術、入學、轉學等關 於未成年子女之重要事件,兩造應即通知對造,至遲不得逾 3 日,且不得藉故拖延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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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