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25號
KSDA,103,簡,12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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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扣案私菸50包,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 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㈤、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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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