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罰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44號
KSDA,104,簡,144,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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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富強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 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 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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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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