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13號
KSDV,108,簡上,213,2021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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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王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被上訴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 項記載「本訴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惟主文欄第3 項已判決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而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點業已敘明駁回上訴 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則原判決主文欄第4 項前段關於本訴部 分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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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