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續更一字,109年度,1號
KSDV,109,續更一,1,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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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續更一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原 告 邱光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債信註記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86
號)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成立和解後,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
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裁定駁回,請求人不服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69 號裁定廢棄發回,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請求訴訟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兩造雖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 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相對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下稱聯徵中心)行文將請求人之「授信異常紀錄」註記 調整為「授信正常」,請求人則不得就本件提出相關民刑事 訴訟等語(下稱系爭和解)。然請求人因遭相對人向聯徵中 心註記授信異常,致1 年間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經營事業, 受有相當之損害,請求人原堅持要向相對人求償,但當日開 庭時因時間有限致未能慎重思考,於倉促下簽署和解筆錄, 且相對人於109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不實指稱請求人於 107 年7 至9 月間繳款異常,請求人無法接受相對人之不實 指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 和解,並繼續定期審判等語。
二、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請求繼續審判之原 因,應係指和解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而 言,而所謂私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例如和解有內容違 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序良俗,或和解有詐欺、脅迫 、錯誤(錯誤應受民法第738 條之限制)等情形;所謂訴訟 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例如和解之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 或無訴訟能力、當事人不適格、訴訟代理人無特別代理權等 情形。另該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之有無,悉依和解成立時之狀 態決之,不包括和解成立前存在或和解成立後發生之事由在 內,從而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2 項之情形,自無繼續 審判之可言。次按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



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 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 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 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 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民法第738 條規定甚明。又民法第88條第1 項所謂意思表示之錯誤,表 意人得撤銷之者,以其錯誤係關於意思表示之內容為限;亦 即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 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0 號、51年台上字第3311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繼續審判之 請求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502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
三、經查,請求人主張其受有鉅額損失,當日係因開庭時間有限 致未能慎重思考,而於倉促下簽署和解筆錄,且相對人於10 9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不實指稱請求人於107 年7 至9 月間繳款異常,請求人無法接受相對人之不實指控,故請求 續行審判等語,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抗字第16 9 號裁定認請求人所稱上開情事,係主張其因意思表示不自 由或錯誤始於系爭和解簽名,並以此為由廢棄原裁定發回本 院更為審理,本院自受其拘束,故應認請求人係主張系爭和 解因有意思表示不自由或錯誤之情事,而請求續行審判。而 所謂意思表示不自由通常是指遭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而 言,但請求人所稱因未能慎重思考而倉促簽署和解筆錄一情 縱若屬實,顯非遭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故系爭和解要 無因意思表示不自由之得撤銷事由存在。另請求人並未主張 系爭和解有符合民法第738 條但書各款得撤銷之具體情事, 故應認系爭和解亦無得因錯誤撤銷之情事。再者,請求人所 稱相對人於109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不實指稱請求人於 107 年7 至9 月間繳款異常,且請求人因相對人之不實聯徵 註記破壞信用致受損等節,縱使屬實,皆為系爭和解成立前 已存在之事由,亦非得撤銷系爭和解之原因。此外,請求人 除上述理由外,並未表明本件和解有何法律上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其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請求繼續審判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4 項、第50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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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