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㈤47萬1,530 元+項次㈥14萬9,688 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 年7 月31日(訴狀繕本係於104 年7 月30日送達,院㈠卷第256 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九、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392 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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