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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79號
KSDV,108,訴,1479,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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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C 係指「每站每天自動校正時間(單位:秒)」;代號D 係指「因執行噪音計外部校正、送檢定作業或因天災等不可 抗力因素等,非可歸責於機場營運或管理機關,經機場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者而監測站未執行監測之 總時間(單位:秒)」;代號E 則指「當季該機場監測站故 障時間之總計(單位:秒)」(見審訴卷第127 、128 頁) 是由前開公式內涵可知系爭噪音計執行自動校正之時間,得 自執行時間扣除之,此外未據兩造陳報原告履約期間有何代 號D 、E 所示情形存在,亦即,本件影響蒐集率計算結果之 變因,端視得列入「分子」計算「監測站總數」之數量多寡 而定(按:前開計算式「分母」之監測站總數,在本件係指 預定執行系爭工作之全部測站,共13個;至於「分子」之監 測站總數則指使用適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測站)。 ⑵其次,執行系爭工作須先考量所用儀器(按:在本件係指系 爭噪音計所組成之整體測量鏈)是否適於實施測量,再考量 使用該儀器蒐集噪音數據之運作時間久暫,據此計算蒐集率 ,業據證人劉嘉俊博士涂聰博士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㈢ 第147 頁正反面),並有劉嘉俊博士並證稱:所謂「蒐集率 」係指整個測站測了幾天的數字,與所測得的噪音數值高低 、數據多寡無關,不過測站的設備發生任何狀況(如故障或 法定剔除事由),執行單位要跟環保局報備;其次要有備品 可供使用(見本院卷㈢第146 頁正反面)等語;涂聰博士 證稱:「所謂95% 蒐集率是指,只要機器正常就是百分之百 ,…只要機器沒故障,校正時間或檢定時間都被扣掉了,都 會達到百分之百,所以這是機器獲得率的規範。該公式的變 數只在把機器的故障時間扣掉而已,跟數據有沒有效、是否 為有效航空噪音事件無關,…只要機器架在那邊,就算都測 不到任何噪音值,但只要機器沒有當機,那就是百分之百… 」等語為憑(見本院卷㈢第146 頁背面),堪信蒐集率之計 算結果,不受蒐集所得噪音數據是否合乎系爭品質標準所影 響。被告辯稱附表所示噪音數據因不符系爭品質標準,不得 算入蒐集率云云,核與蒐集率計算式內涵不符,為不足採。 ⑶再者,原告持以執行系爭工作之DOU 整體測量鏈,因使用未 經檢定合格之系爭前置放大器作為設備之一部,而非適格之 法定度量衡器,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見爭點㈠⒋),應視為 KHH0 1等10個測站在履約期間未經安裝適於執行系爭工作之 儀器設備,自不能將之計入蒐集率計算公式「分子」代號A 之監測站總數中,亦即,系爭工作須架設噪音計之測站總數 共13個,履約期間經架設法定度量衡器者,僅架設CUBE整體 測量鏈之KHH05 等3 個測站,亦即原告執行系爭工作期間之



蒐集率僅23.08%(計算式:3 ÷13=23.08% ,毋庸扣除附表 編號7 之爭議筆數),未達工作說明書所要求蒐集率達98% 以上之形式要件,應堪認定。
⒊綜上,原告在系爭工作執行期間蒐集提交被告之噪音數據, 因未達到蒐集率98% ,而有債務不履行,原告既未完成系爭 工作,自不得領取報酬。原告猶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50 5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589,599 元,為無理由。 ㈣系爭保證金發還條件已否成就?被告是否不當得利? ⒈按承攬人交付履約保證金予定作人,係以擔保承攬債務之履 行為目的,信託讓與其所有權予定作人,乃信託讓與擔保性 質,非使定作人終局地享有該給付。擔保契約常見「抵充約 款」及「沒收約款」之約定,前者係指定作人得以承攬人違 約情事所致損害數額範圍內,以保證金抵償債務之約定,用 以界定定作人得以保證金抵償債務之範圍,僅具宣示保證金 擔保目的及範圍之功能;後者則係保證金在一定情況下不予 返還之約定,乃具有督促履約功能,可認係當事人約定承攬 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違約金約 定。定作人已支付之履約保證金,於「沒收約款」所定違約 事由發生時,除用以抵償因違約所生債務外,就超過擔保範 圍之履約保證金,即因該「沒收約款」之約定而轉為違約金 ,並有民法第252 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著有105 年度台 上字第129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 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準此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經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而為 判決確定者,就該酌減之數額部分,如債務人已先為非出於 自由意思之任意給付,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 返還。此項返還請求權原具有賠償債務人所受損害之性質, 應認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其請求權始告發生,並於斯時屆其 清償期,方符酌減違約金所生形成力之原意。亦有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裁判要旨足參。
⒉經查,系爭承攬契約第11條第3 項第5 款約定,廠商(按: 指原告)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 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之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 有不足」之情形者,被告得不予發還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履 約保證金及其孳息(見審訴卷第98至99頁)。又被告指摘原 告執行系爭工作有附表所示查驗不合格事由,拒不發還系爭 保證金(見不爭事項㈡),經被告以107 年1 月31日高航字 第1075000529號函通知原告在案(下稱107 年1 月31日通知 函,見審訴卷第523 頁),由該通知函檢送之總檢討報告可



知,原告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系爭前置放大器,作為組成DU O 整體測量鏈之一部設備,係屬查驗不合格項目之一,且影 響前開整體測量鏈測量所得數據之合法性及效度(見審訴卷 第528 、518 頁,按:該總檢討報告指摘之其他查驗不合格 情形,是否確實存在、能否歸責於原告,兩造仍有爭議,且 未經本院判斷),而原告架設在KHH01 等10個測站之DUO 整 體測量鏈並非法定度量衡器,且無從補正,前開測站測量所 得數據不得計入蒐集率之事實,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堪認原 告確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被告拒不發還原告系 爭保證金,非屬無據。
⒊惟按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 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為民法第251 條所明定,又民法第25 2 條規定,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預定性違 約金,均有適用。然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害及債務人倘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為衡量標準。亦即,法院應就當事人所受一切消極損害(預 期可得利益損失)及積極損害,均予審酌(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978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
⑴原告固應依系爭承攬契約原約定總價2,798,599 元(未稅) 之10% 即279,860 元出具系爭履約保證書予被告,用以擔保 履約(見不爭執事項㈡),惟系爭承攬契約總價款經兩造同 意以舊儀器箱作價扣抵1,209,000 元後,降為1,589,599 元 已如前述(見不爭執事項㈠),在承攬總價已經實質調降的 情形下,本於相同事務應為同一處理之原則,自宜援引前開 比例,調降履約保證金為158,960 元(計算式:1,589,599 ×10%=158,959.9 ,元以下四捨五入)始屬相當。 ⑵又原告於系爭承攬契約存續期間,已在13個測站架設航空噪 音測量儀器、設備執行系爭工作,其中架設DUO 整體測量鏈 施測的10個測站,雖因原告未提出ETC 檢定報告,而欠缺法 定度量衡器之形式要件,致其測量數據無從採計蒐集率,惟 其餘架設CUBE整體測量鏈施測的3 個測站蒐集所得數據,既 合乎採計蒐集率之形式要件,自不能否認原告已經履行部分 工作(3 ÷13=23%),而與全部未履行有別。被告逕將原告 履約情形評價為全部未履行,拒絕發還全部履約保證金,容 有過當,非無酌減之餘地。至於兩造不爭執原告蒐集所得之 航空噪音數據尚不足以產出該期間封閉的INM 等噪音線圖乙 節(見本院卷㈣第79、81頁),則僅涉及工作成果不符契約 本旨所生損害賠償問題,亦即無從以106 年7 月至9 月之航 空噪音監測資料與使用INM 軟體進行該期間飛航動態資料模



擬後之各測站模擬值進行分析比對,俾了解該期間各級航空 噪音防制區內之民眾受噪音影響程度(參見本院卷㈣第166 、60至61、130 至145 頁),所衍生之賠償問題,附此敘明 。
⑶再者,被告辯稱其因原告債務不履行而受有損害云云,原告 否認之,並主張:倘因系爭工作執行成果不堪使用,而遲延 公告噪音防制區修正結果,則該結果已經系爭計畫所涵蓋( 參見不爭執事項,系爭工作期間原屬系爭計畫實施期間之 一部),縱有損害,亦因被告沒入系爭計畫履約保證金而獲 填補,被告自不得再執相同事由拒絕發還系爭保證金(見本 院卷㈣第166 頁)。惟被告並未因原告不能如期交付有效堪 用之噪音數據而遭主管機關罰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㈤),而系爭工作旨在測量106 年7 月至9 月 發生之航空噪音事件,按其工作性質,經此期間未能達成工 作,日後亦無從補作(蓋時光一去不復返),自不生另行雇 工施作之積極損害。佐以高雄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最近 一次公告之日期為104 年5 月25日,依規定應於公告後每2 年檢討一次,高雄市政府因考量:高雄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 制區自105 年7 月起欠缺完整監測報告資料,如以現有監測 報告書(即自前次檢討後起算,104 年第3 季起至105 年第 2 季止)所繪等噪音線資料進行檢討,將有26里受到影響( 包含降級及刪除),在監測報告未臻完整狀況下,為免損及 原航空噪音防制區居民權利等情形,作成暫不予更動之決定 ,有高雄市政府106 年6 月27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63562040 0 號函附公告暨檢討說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76 至17 7 頁),及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劃定雖影響區內里民能否領取 補助款之利益,惟該利益性質上係屬反射利益,縱公務員不 能遵期檢討並公告劃定新的航空噪音防制區,人民尚無公法 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參見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704 號裁判先例)等情,認被告尚不因系爭工 作未如期完成,受有何消極或積極損害。
⑷本院考量上情,並斟酌原告為辦理系爭工作須先投入儀器設 備檢定及建置費用,暨原告履約期間投入之時間、人力等一 切情事,認被告因原告未依契約本旨提出給付,得不予發還 之保證金以在122,399 元範圍內(158,960 ×[ 1-23%]=122 ,399 )為適當,逾此範圍者應予酌減。
⒋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11條第3 項第 5 款約定,持系爭履約保證書行使權利後,系爭保證金即因 前開沒收約款之約定而轉為違約金,經本院依民法第252 條 酌減違約金為122,399 元後,被告就其餘157,461 元(計算



式:279,860-122,399=157,461 )即失其受領之法律上原因 ,且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在157,461 元範圍內者,為有理由。惟前 開返還請求權原具有賠償被告所受損害之性質,應認於法院 判決確定時,原告之請求權始告發生,並於斯時屆其清償期 ,方符合酌減違約金之形成權本旨,已如前述,原告猶請求 被告應自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負給付遲延責任,於法 尚有未合,為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505 條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系爭承攬契約報酬1,589,599 元,及自調解申 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57,461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者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1 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就其敗訴部分,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免予假執行,於法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准許之。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392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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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測站序號及│ 校正異常期間 │ 被告指摘查驗異常情形 │被告指摘應│
│號│站名 │ (年月日) │ (參見本院卷㈢第40頁背面至第44頁) │剔除之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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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HH01 │①106.08.28至106.09.11│106.07.01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即94分│1,296,000 │
│ │R/W09站 │ (共15日) │貝,下同)之差值為0.27分貝,惟106.09.11 套用聲音校正器│ │
│ │(使用DUO │ │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6.96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 │
│ │噪音計) │ │值之絕對值為6.69分貝,違反系爭品質標準,且後者之呈現值│ │
│ │ │ │與校正值的差值之絕對值大於0.7 分貝,已違反NIEA P207.91│ │
│ │ │ │C 第7 條第1 前段規定,不符品質(見本院卷㈢第43頁背面)│ │




│ │ │ │。 │ │
│ │ ├───────────┼───────────────────────────┼─────┤
│ │ │②106.09.11至106.09.30│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系爭前置放大器進行監測作業,違反度量│1,641,600 │
│ │ │ (共19日) │衡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第20條規定(見本院卷㈢第44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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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HH03 │①106.08.03至106.08.05│106.08.03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172,800 │
│ │高鳳工家站│ (共2日) │差值為0.5 分貝,惟106.08.05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 │
│ │(使用DUO │ │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12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 │
│ │噪音計) │ │0.38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 │ │②106.09.06至106.09.07│106.09.06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 │ (共1日) │差值為-0.12 分貝,惟106.09.07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 │
│ │ │ │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32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 │
│ │ │ │為0.44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 │ │③106.09.07至106.09.08│106.09.07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 │ (共1日) │差值為0.32分貝,惟106.09.08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 │
│ │ │ │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05 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 │
│ │ │ │為0.37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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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HH04 │①106.07.01至106.07.24│106.07.01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 │
│ │太平國小站│ (共23日) │0.03分貝,惟106.07.24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1,987,200 │
│ │(使用DUO │ │正值之差值為-0.29 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0.32│ │
│ │噪音計) │ │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 │ │②106.08.03至106.08.04│106.08.03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 │ (共1日) │差值為0.51分貝,惟106.08.04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 │
│ │ │ │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 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0.│ │
│ │ │ │51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4 │KHH08 │①106.07.31至106.08.01│106.07.31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中洲國小站│ (共1日) │差值為0.32分貝,惟106.08.01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 │
│ │(使用DUO │ │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92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 │
│ │噪音計) │ │0.6 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 │ │②106.08.01至106.08.02│106.08.01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 │ (共1日) │差值為0.02分貝,惟106.08.02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 │
│ │ │ │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47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 │
│ │ │ │0.45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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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HH10 │①106.07.01至106.07.26│106.07.01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2,160,000 │
│ │小港國中站│ (共25日) │0.04分貝,惟106.07.26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 │
│ │(使用DUO │ │正值之差值為-0.3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0.34分│ │
│ │噪音計) │ │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 │ │②106.08.21至106.08.22│106.08.21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 │ (共1日) │差值為-0.06 分貝,惟106.08.23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 │
│ │ │ │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47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 │
│ │ │ │為0.53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 │ │③106.08.22至106.08.23│106.08.22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 │ (共1日) │差值為0.47分貝,惟106.08.23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 │
│ │ │ │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03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 │
│ │ │ │0.44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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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HH11 │①106.09.22至106.09.26│⑴左列期間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自106.09.22 起至同│ 432,000 │
│ │坪頂國小站│ (共5日) │ 年月25日連續出現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的差值之絕對值│ │
│ │(使用DUO │ │ 大於0.7 分貝,已違反NIEAP207.91C第7 條第1 前段規定,│ │
│ │噪音計) │ │ 不符品質(見本院卷㈢第44頁背面)。 │ │
│ │ │ │⑵106.09.21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 │
│ │ │ │ 之差值為0 分貝,惟106.09.22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 │
│ │ │ │ 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77 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 │
│ │ │ │ 對值為0.77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⑶106.09.25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 │
│ │ │ │ 之差值為-0.89 分貝,惟106.09.26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 │
│ │ │ │ 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47 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 │
│ │ │ │ 之絕對值為0.45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見本院卷㈢第44│ │
│ │ │ │ 頁背面)。 │ │
├─┼─────┼───────────┼───────────────────────────┼─────┤
│7 │KHH12 │①106.07.01至106.07.26│106.07.01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2,160,000 │
│ │空中大學站│ (共25日) │-0.01 分貝,惟106.07.26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 │
│ │(使用CUBE│ │校正值之差值為-0.85 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0.│ │
│ │噪音計) │ │84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 │ ├───────────┼───────────────────────────┼─────┤
│ │ │②106.08.04至106.08.30│左列期間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出現連續多日之查驗所│2,073,600 │
│ │ │ (共24日) │得呈現值與校正值的差值之絕對值大於0.7 分貝,其中106.08│ │
│ │ │ │.04 及同年月5 日、6 日之查驗呈現值分別為19.04 分貝、6.│ │
│ │ │ │82分貝、15.09 分貝,係有嚴重異常,被告卻未獲通報,亦未│ │
│ │ │ │見原告改善,已違反NIEA P207.91C 第7 條第1 前段規定,不│ │




│ │ │ │符品質(見本院卷㈢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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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HH13 │①106.07.01至106.07.26│106.07.01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2,160,000 │
│ │餐旅中學站│ (共25日) │0.03分貝,惟106.07.26 套用聲音校正器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 │
│ │(使用DUO │ │正值之差值為-2.97 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3 分│ │
│ │噪音計) │ │貝,違反系爭品質標準,且後者之呈現值與校正值的差值之絕│ │
│ │ │ │對值大於0.7 分貝,已違反NIEA P207.91C 第7 條第1 前段規│ │
│ │ │ │定,不符品質。 │ │
│ │ ├───────────┼───────────────────────────┼─────┤
│ │ │②106.08.05至106.08.06│106.08.05 噪音計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值與校正值之│ 86,400 │
│ │ │ (共1日) │差值為0.56分貝,惟106.08.06 執行電子式自動查驗所得呈現│ │
│ │ │ │值與校正值之差值為0.26分貝,兩次呈現值的差值之絕對值為│ │
│ │ │ │0.3分貝,不符系爭品質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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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171日 │14,7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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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